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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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赛规则
(1) 大赛竞赛规则由竞赛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的有关条款主持制定,并在每一届大赛正式报名开始前发布。
(2) 竞赛委员会应不晚于大赛复/决赛阶段比赛开赛前半年对当届比赛所用样品、设备、耗材等细节做出详细说明,不晚于大赛复/决赛阶段比赛开赛前一周对抽签分组等做出详细说明。这些说明不得与竞赛规则相矛盾。
(3) 竞赛委员会对竞赛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2 参赛高校及参赛人员
(1) 大赛的参赛高校必须为国家各部委或各省 (市、自治区) 主管的本科类普通高等学校。
(2) 大赛的参赛选手必须为正式注册的在校本科生,每所参赛高校最多只能派出3名学生参加比赛。
(3) 为保证大赛的质量,连续两届比赛团体总分列最后 10% 的高校暂停参赛资格一届。
(4) 参赛高校需派出 1 名领队老师带队参加大赛。参赛高校也可根据根据情况选派若干名指导教师随队参加大赛。领队老师和指导教师均必须为本校在职的正式教师,且不得兼任其他高校 (尤其是独立学院) 的领队老师或指导教师。
3 比赛内容及相关规定
在复赛阶段,每一位选手均须先后完成两个指定样品的制备。进入决赛后,每一位选手均须完成另外一个指定样品的制备。
对于每一个指定样品,选手须在30分钟内对样品的指定端面 (未刻有样品编号的一端)完成磨制、抛光、浸蚀、显微镜观察等工序,最终制备出供评委评分的样品。复赛及决赛阶段每一场比赛的流程为:参赛选手在开赛前 30 分钟到达检录处凭学生证或由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学籍证明检录 (开赛前 15 分钟尚未检录的选手视为弃权),领取样品并选取金相砂纸;开赛前 2 分钟左右,选手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比赛区域,提前将水磨砂纸 (机磨情况下) 及抛光布安装好;在工作人员宣布开始后即可开始比赛;比赛结束前 5 分钟,工作人员将予以提醒。工作人员宣布比赛结束时,所有选手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将样品交给工作人员。
对于无法出示学生证或纸质学籍证明的选手,可由领队提供签名的纸质证明材料供选手进行检录,而后在不晚于复赛全部结束前一小时由领队向大赛秘书处提供选手的学生证照片或由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学籍证明照片,否则选手成绩无效。在复赛和决赛的比赛过程中,选手须遵守以下规定:
(1) 选手不得携带任何自备的辅助实验工具 (包括耗材、器皿等) 进入赛场。
(2) 选手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磨、抛光及腐蚀和显微镜观察等三部分操作。缺少任何一部分操作都将被扣除相应的操作分。
(3) 比赛提供若干型号的水磨砂纸、干磨砂纸和抛光布供选手选用,选手须在签到处一次性选择、领取砂纸和抛光布。每位选手最多只能选择 6 张砂纸和 1 张抛光布。进入比赛区域后,选手不得要求补领或换领砂纸和抛光布。
(4) 选手可以自由选择手磨或机磨甚至机磨加手磨的混合方式进行预磨,但不允许在加水条件下进行手磨或在不加水条件下进行机磨。
(5) 比赛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抛光布破损,选手可向工作人员申请更换抛光布,但不另行补时 (不扣分)。
(6) 选手在领取样品时如遇样品存在明显缺陷,可以更换样品,但进入比赛场地后即不得要求更换样品。比赛过程中样品丢失可以申请领用新样品继续比赛,但不另行补时,且每更换一次样品须扣 5 分。
(7) 在因设备故障、工作人员或其他选手影响等非本人因素导致比赛受到严重干扰时,选手应继续比赛 (不另行补时)。比赛结束后,经选手所在代表队领队申请,由监督委员会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选手再次参加比赛。如果安排再次参加比赛,则取第二次比赛成绩作为选手的成绩。
(8) 选手在比赛场地内不得拨打和接听电话。
(9) 选手在交样之前,须将设备恢复至入场时的初始状态,并将砂纸整齐摆放在工位上。
比赛过程中,除以下人员之外,未经竞赛委员会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区域:(i)参加比赛的选手及比赛现场的工作人员;(ii) 竞赛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iii) 有工作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监督委员会成员。大赛秘书处有权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涉事人员为教师的,取消其优秀指导教师奖参评资格,并扣除其所在代表队优秀指导教师奖名额 1 个;涉事人员为选手的,取消其比赛资格。
4 比赛样品、设备及耗材
竞赛委员会在不迟于大赛复/决赛阶段比赛开赛前 6 个月公布 3 种样品 (包括对样品进行的必要描述),并在大赛开幕式上抽签确定复赛及决赛阶段使用的样品。竞赛委员会在不迟于大赛开赛前 3 个月对大赛复/决赛阶段所用的预磨机、抛光机、金相显微镜、砂纸、抛光布、抛光液、抛光膏、浸蚀剂等做出详细描述。组织委员会在不迟于大赛开赛前 10 天对比赛场地布置及相关设施、辅助性耗材、器皿等作出详细描述。
5 成绩评定
复赛和决赛阶段的比赛由大赛竞赛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评审工作条例》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将在赛前预备会期间或更早一些发布。同一大组同一种样品的比赛由同一组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分。
复赛阶段,每位选手每个样品的实际得分 (图像分、表面质量分及现场操作分之和,下同) 与所在大组本样品最高实际得分之比为选手本样品的归一化得分;每位选手的复赛总成绩为两场复赛的归一化得分之和。
决赛阶段,每位选手的实际得分与决赛最高实际得分之比为选手决赛样品的归一化得分。每位选手的总成绩为两场复赛和一场决赛的 3 个归一化得分 (未进决赛的选手决赛阶段归一化得分为零) 之和。
6 分组、出场顺序及晋级办法
大赛秘书处采用随机排序方式将所有参赛选手分成 A/B/C 3 个大组 (保证每大组中每个参赛代表队的参赛选手不超过 1 名)。之后,各大组选手分别以随机排序方式确定每一场复赛的出场顺序。复赛各大组按 A-B-C-B-C-A 顺序分两轮出场比赛。第一轮比赛时,各大组出场顺序在前 50%的选手在第一场地比赛,出场顺序在后 50%的选手在第二场地比赛;第二轮比赛时,各大组出场顺序在前 50%的选手在第二场地比赛,出场顺序在后 50%的选手在第一场地比赛。
复赛各大组选手按复赛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产生决赛参赛选手。各大组晋级决赛选手人数为 100 人。如果某复赛大组中出现并列 100 名的情况,本大组晋级决赛选手人数相应增加。
决赛在第一场地进行。所有决赛参赛选手按复赛所在大组分为 DA (D01 ~ D04) / DB(D05 ~ D08) / DC (D09 ~ D12) 3 个小组,各小组由大赛秘书处采用随机排序方式确定出场顺序。决赛阶段比赛各小组的出场顺序为 DC-DA-DB。
7 奖项设置及评定办法
(1)大赛为参赛选手设置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
一等奖获奖人数为有选手进入决赛的代表队数的 90%;二等奖获奖人数的上限为复赛正式参赛选手数的30%;三等奖获奖人数的上限为复赛正式参赛选手数的35%(不含按以下所规定自动获得三等奖的人数)。
一等奖获奖选手限每一参赛队最多 1 人。每个参赛队所有参赛选手中总成绩最高的选手自动成为一等奖候选人。一等奖获奖者从这些候选人中按总成绩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产生 (总成绩相同的选手并列计算名次)。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得者在不包括一等奖获得者在内的其他参赛选手中按复赛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产生 (复赛总成绩相同的选手并列计算名次)。
每一参赛代表队 (校内预赛参赛选手不足 15 人的高校或复赛参赛选手不足 3 人的代表队除外) 的 3 名选手中,总成绩最高的一位选手如果在预赛中名列前三名且未能在复/决赛阶段获得一等奖或二等奖则自动获得三等奖。
每一参赛代表队 (校内预赛参赛选手不足 15 人的高校代表队除外) 的 3 名选手中,如果在预赛中名列前三名且未能在复/决赛阶段获得一等奖或二等奖或三等奖则自动获得优胜奖。
竞赛委员会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获奖选手颁发获奖证书。
(2)大赛设置团体奖。
各正式代表队按本队所有参赛选手的复赛总成绩之和排序,由高到低顺序产生 7个团体一等奖、不超过正式代表队总数 10% 的团体二等奖以及不超过正式代表队总数 20% 的团体三等奖。
竞赛委员会为团体一等奖、团体二等奖、团体三等奖获奖高校颁发获奖证书,为
团体前三名颁发奖杯。团体第一名获得者同时获得徕卡流动杯。
(3)大赛设最佳组织奖。
连续组队参加了最近 6 届 (含本届) 大赛的高校为本届最佳组织奖候选单位。
每一个候选单位最近 6 届 (含本届) 大赛中每获得 1 个一等奖记 5 分,每获得 1 个二等奖记 3 分,每获得 1 个三等奖记 1 分。按这一方法计算得到本单位 6 届大赛的总得分。所有候选单位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产生不超过 15 个最佳组织奖。
竞赛委员会为最佳组织奖获奖高校颁发获奖证书。
(4)大赛设团体进步奖。
连续参加了最近 3 届 (含本届) 大赛且在 3 届大赛中团体名次逐届提升的高校为团体进步奖候选高校。所有候选高校按 3 届大赛团体名次提升量由高到低排序产生不超过 10 个团体进步奖。
在所有参赛高校均不满足评选条件的情况下,团体进步奖可以空缺。
竞赛委员会为团体进步奖获奖高校颁发获奖证书。
(5)大赛设置优秀指导教师奖。
每位获得一等奖的选手为所在代表队获得 2 个优秀指导教师名额,每位获得二等奖的选手为所在代表队获得 1 个优秀指导教师名额。但每个参赛代表队优秀指导教师奖名额上限为随队参加复赛阶段比赛指导工作的教师数。
竞赛委员会为优秀指导教师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
(6)本届大赛设徕卡特别奖 1 名、徕卡优胜奖 4 名。徕卡特别奖和徕卡优胜奖由赞助商组织评选并颁发奖品和证书。
(7)本届大赛获奖证书上的获奖人员信息 (个人奖证书上的选手信息除外) 将在决赛结束后由领队按以下规定并结合本代表队具体情况确定:
选手个人奖证书上允许最多列出 2 位指导教师。其中,列第一位的必须是随队参赛的教师,列第二位的必须是参赛信息表中列出的教师。
团体证书上列出的选手仅限于列在参赛信息表中的选手,且必须包括正式参赛选手。
团体证书上允许最多列出 4 位指导教师,这些指导教师只能从参赛信息表中列出的教师 (限最多 6 人) 中选择。
优秀指导教师奖获得者只能从参赛信息表中列出的教师中产生。